東莞松山湖(生態園)促進科技金融發展實施辦法

发布时间:2017-05-22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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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中共東莞市委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東委發〔2015〕5號)、《東莞市促進科技金融發展實施辦法》(東府辦〔2015〕66號)、《東莞市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實施辦法》(東府辦〔2015〕67號)和《東莞市加快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實施辦法》(東府辦〔2015〕68號),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和激勵作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促進科技和金融有效結合,促進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用貸款,是指企業通過銀行獲得非實物抵押類貸款、非擔保公司擔保類貸款;首筆信用貸款,是指企業首次從東莞市的銀行獲得信用貸款,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在東莞市首筆信用貸款記錄的放款時間為準。本辦法所稱專利,是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第三條本辦法所需資金由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中的科技發展資金安排,納入松山湖(生態園)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適用範圍、條件與標準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 

(一)註冊地在松山湖(生態園)的科技型企業或傳統優勢企業; 

(二)與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簽訂合作協議的融資擔保公司、銀行,具體名單以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官網公示為準。 

本辦法不予資助範圍包括:在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官網向社會公示期間,接到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經核實的對申請企業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反饋,經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決定不適合給予獎勵的申請企業。 

第五條融資擔保費補貼的申請條件與標準: 

(一)申請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且註冊地在松山湖(生態園)的科技型企業或傳統優勢企業; 

2.通過與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合作的融資擔保公司以融資擔保方式獲得貸款,且放款機構為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的合作銀行; 

3.獲得的融資擔保貸款資金,只能用於技術研發、技術改造、設備購置、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等貸款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補貼標準:對獲得貸款的企業,按其貸款項目實際支付的擔保費,給予90%補貼;同一企業擔保費補貼時間不超過2年,每年年度最高補貼30萬元。 

第六條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與獎勵的申請條件與標準: 

(一)申請條件: 

1.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東莞市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 

2.與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簽訂合作協議; 

3.擔保對象為註冊地在松山湖(生態園)的科技型企業或傳統優勢企業,且該筆擔保業務的放款機構為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的合作銀行。 

(二)風險補償標準:對合作的融資擔保公司在園區內實際開展的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損失(本金損失)且已經核銷處理的,按其在松山湖(生態園)當年新增業務發生餘額的10%為限提供風險補償;對單個融資擔保公司的代償損失補償,每年不超過500萬元。風險損失總額低於限額的,給予全額補償;風險損失總額超出限額的,超出部分由融資擔保公司自行承擔。 

(三)獎勵標準:融資擔保公司在松山湖(生態園)開展擔保業務時,當年沒有發生代償損失的,可按其在松山湖(生態園)新增擔保業務發放量的1%給予業務獎勵;每家融資擔保公司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七條首筆信用貸款風險補償與獎勵的申請條件與標準: 

(一)申請條件: 

1.獲批在松山湖(生態園)開展信用貸款業務並與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簽訂合作協議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2.向註冊地在松山湖(生態園)的科技型企業或傳統優勢企業發放首筆信用貸款。 

(二)風險補償標準:對合作銀行向園區企業發放的首筆信用貸款出現壞賬的,可按該筆信用貸款業務本金損失的20%給予補償,單個企業所獲得的享受風險補償扶持的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銀行從市園兩級財政獲得的信用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不能超過其實際發生的本金損失總和。信用貸款風險損失的認定條件由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與合作銀行簽定的合作協議作具體約定。 

(三)獎勵標準:對合作銀行開展首筆信用貸款業務且當年沒有發生不良貸款的,在當年結餘的風險補償金中,按銀行當年新增企業首筆信用貸款實際發放總量的1%給予業務獎勵;每家銀行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四)合作銀行須定期將首筆信用貸款企業名錄報送至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備案,報送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等。 

第八條信用貸款貼息的申請條件與標準: 

(一)申請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且註冊地在松山湖(生態園)的科技型企業或傳統優勢企業; 

2.通過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合作的銀行取得企業信用類貸款; 

3.獲得的貸款資金,只能用於技術研發、技術改造、設備購置、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等貸款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貼息標準:對從合作銀行獲得信用貸款的企業,可按照其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10%給予貼息;如貸款為首筆信用貸款,則按該企業對該筆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20%給予貼息。市園兩級財政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90%,同一項目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30萬元。 

第九條專利權質押貸款評估費再補助的申請條件與標準: 

(一)申請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且註冊地在松山湖(生態園)的科技型企業或傳統優勢企業,並經市知識產權局審核和備案登記,從貸款機構獲得專利權質押貸款(貸款機構包括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東莞市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經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批准在東莞市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2.以質押融資為目的進行專利價值評估,並已通過《東莞市專利促進項目資助辦法(修訂)》(東府辦〔2016〕20號)獲得東莞市財政的評估費資助。 

(二)再補助標準:對受扶企業按實際評估費用的4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 

第十條科技保險補貼的申請條件與標準: 

(一)申請條件: 

1.註冊地在松山湖(生態園)的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本條款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擁有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註冊或成立時間超過12個月,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年主營業務收入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的非上市公司; 

2.已獲得當年市科技局科技保險補貼; 

3.科技保險承保機構為市科技局通過公開招標選定的保險機構。 

(二)補貼標準:對投保重點引導類險種的企業,按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貼;對投保一般引導類險種的企業,按實際支出保費的2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總額度20萬元。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批與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科技保險補貼每年度申報一次,申報時間為每年1月份(即1月1日至31日);其他資助及獎勵項目每年度分兩次申報,申報時間為每年1月份(即1月1日至31日)和7月份(即7月1日至31日),具體要求如下: 

(一)融資擔保費補貼。由企業在通過融資擔保公司獲得貸款滿一年並正常還款後,委託該融資擔保公司向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申報。融資擔保公司應積極配合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做好企業資料的收集與審查工作。 

(二)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與獎勵。由融資擔保公司在完成對發生代償損失(本金損失)的融資擔保業務的核銷處理後,或者當年沒有發生風險賠付,且融資擔保公司的財務報表經審計後,向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申報。 

(三)首筆信貸風險補償與獎勵。由銀行在發放的首筆信用貸款出現壞賬或當年發放的首筆信用貸款沒有產生壞賬的情況下,向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申報。 

(四)信用貸款貼息補貼。由受扶企業在獲得銀行信用貸款滿一年並按期還款後,委託放款銀行向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申報。 

(五)專利權質押貸款評估費再補助。由受扶企業在通過《東莞市專利促進項目資助辦法(修訂)》(東府辦〔2016〕20號)獲得東莞市財政的評估費資助後,向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申報。 

(六)科技保險補貼。由受扶企業在獲得市科技局保險補貼後,於指定日期向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申報。 

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於上述各專項資金申報受理起始日前10個工作日,通過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官網向社會發布資金申報通知和指南。具體信息以正式申報通知和指南為準。 

第十二條參與資金申報的單位應按如下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一)申報融資擔保費補貼,須提交如下材料(複印件一式兩份,核對原件):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科技金融補貼與獎勵申請表; 

2.被擔保企業正常還款憑證; 

3.融資擔保費繳交憑證。 

(二)申報融資擔保風險補償,須提交如下材料(複印件一式兩份,核對原件):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科技金融補貼與獎勵申請表; 

2.融資擔保許可證、擔保企業營業執照與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3.發生代償損失且已核銷處理的證明資料; 

4.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法院文件複印件。 

(三)申報融資擔保獎勵,須提交如下材料(複印件一式兩份,核對原件):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科技金融補貼與獎勵申請表; 

2.融資擔保許可證、擔保企業營業執照與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四)申報首筆信用貸款風險補償,須提交如下材料(複印件一式兩份,核對原件):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科技金融補貼與獎勵申請表; 

2.《東莞松山湖(生態園)科技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合作協議》中關於銀行信用貸款損失情況的對應證明文件。 

(五)申報首筆信用貸款獎勵,須提交如下材料(複印件一式兩份,核對原件):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科技金融補貼與獎勵申請表; 

2.所有新增首筆信用貸款企業明細表。 

(六)申報信用貸款貼息,須提交如下材料(複印件一式兩份,核對原件):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科技金融補貼與獎勵申請表; 

2.企業與銀行簽訂的信用貸款業務合同和放款憑證; 

3.企業正常歸還本息的憑證資料; 

4.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七)申報專利權質押貸款評估費再補助,須提交如下材料(複印件一式兩份,核對原件):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科技金融補貼與獎勵申請表; 

2.擬出質的專利證書; 

3.證明專利權有效的專利登記簿副本,以實用新型專利權出質的,還需提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 

4.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 

5.與銀行簽訂的系列貸款合同; 

6.借款借據; 

7.評估合同; 

8.評估費用發票和轉賬憑證,以及東莞市財政給予評估費補助的轉賬憑證; 

9.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八)申報科技保險補貼,須提交如下材料(複印件一式兩份,核對原件): 

1.東莞松山湖(生態園)科技金融補貼與獎勵申請表; 

2.企業獲得市科技局保險補貼的憑證。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述專項資金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全部送達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即視為正式受理。對於申報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範要求的,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應在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單位進行補充和更正。申報單位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更正並重新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未對申報材料進行補充、更正的,該申報單位本批次申報資格自動取消。對於申報材料符合申報要求的,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對其進行審查,於30個工作日之內核定補貼、補償或獎勵的額度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通過審查的申報單位,由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按受理批次在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官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或認為申請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況,不宜進行獎勵的,可向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反映或投訴,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應在接到反映或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和處理,並將核實結果和處理情況公開答覆反映或投訴方。 

第十五條公示期滿後,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於10個工作日內集中報批,經審批同意後,將批覆意見下達給申報單位。 


第四章 資金執行與管理 

第十六條申報單位根據下達的批覆意見申請資助資金核撥,對需要對資金使用情況作進一步核實的資助對象,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可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核實,對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報告研究後再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有權定期對實施辦法中提到的各項風險補償與補助資金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及時掌握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分析評價政策執行效果。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八條獲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整改不及時或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將通知松山湖(生態園)財政分局及時核減、停止撥付專項資助資金或由業務主管部門追繳已撥付的專項資助資金: 

(一)不按照要求規範項目資金支付管理和台賬管理,導致無法證明經費支出真實性的; 

(二)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園區專項資金政策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獲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由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通知松山湖(生態園)財政分局停止撥付財政資助資金,並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資助資金,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項目承擔單位處被騙取相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相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取消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申報園區財政資助資金資格,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相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和憑證騙取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的; 

(二)將與實際支出內容不相符的票據入賬騙取財政資助資金的; 

(三)將同一筆經費支出多頭記賬,在不同的項目重複列支騙取財政資助資金的; 

(四)將已獲得國家、省、市相關部門相關資助且獲得園區財政配套資助的項目,再次申請園區資助的。 

第二十條獲得獎勵類資金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如被發現存在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情況,一經查實,將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授獎證書,並取消其3年內松山湖(生態園)申報財政資助資金資格,同時向社會公布處理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相關條文與現行的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如有衝突,如無特別說明,應以上位法和制定主體層級較高的文件內容為準,如與園區此前制定的相關規範性文件有衝突,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相關業務涉及的幣種為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信貸業務均納入本辦法。本辦法將對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如有需要將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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