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金融、產業深度融合,加快科技金融創新發展,鼓勵企業上市掛牌,擴大直接融資比例,發揮財政資金對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的扶持作用,依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中的科技發展資金安排,納入松山湖(生態園)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適用範圍、條件與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松山湖(生態園)工商註冊並繳納主要稅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企業。繳納主要稅源是指近12個月在松山湖(生態園)繳納稅收佔比50%(含)以上,如在松山湖(生態園)工商註冊未滿12個月的以實際時間計算。
第四條 東莞市上市後備企業認定獎勵。分兩個階段進行獎勵:第一階段,經東莞市政府認定為東莞市上市後備企業的,獎勵10萬元;第二階段,申請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並經法定機構正式受理資料的,獎勵190萬元。
第五條 上市融資獎勵。成功在國內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國內上市公司自遷入松山湖(生態園)後12個月內增發股票融資,且募集資金凈額的50%以上投資在松山湖(生態園)的,按募集資金的0.5%給予融資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800萬元(含)。
第六條 股轉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交易方式、融資獎勵。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已掛牌企業遷入的除外),獎勵50萬元;首次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監管部門後續公布的更高層次交易方式的,獎勵10萬元(從做市交易方式轉為監管部門後續公布的更高層次交易方式除外);自掛牌後12個月內的增發股票融資(含在掛牌環節同步增發股票融資),或已掛牌自遷入松山湖(生態園)後12個月內的增發股票融資,且募集資金凈額的50%以上投資在松山湖(生態園)的,按累計募集資金的1%給予融資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含)。
第七條 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資本市場進行上市掛牌融資的,由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參考本辦法,按“一事一議”流程審批。
第八條 企業獲得本辦法單項獎勵50萬元(含)以上的,應向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遞交5年內不得將註冊地遷離松山湖(生態園)的書面承諾,該書面承諾與該企業和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簽訂的入園投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為業務主管和受理部門,常年受理企業申請,按季度審批。
第十條 培育入庫制度。為有序推進松山湖(生態園)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利用資本市場規範運作和發展,擬申請本辦法所列獎勵的企業應在與證券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任一家中介服務機構簽訂上市掛牌相關服務協議之日起3個月內(以最早簽訂的中介服務協議時間為起始時間),按《松山湖(生態園)企業上市掛牌培育入庫申請書》(附件1)要求向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申請培育入庫。逾期申請培育入庫的企業在首次申請本辦法所列獎勵時減按90%執行,未申請培育入庫的企業不得申請本辦法所列獎勵。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東莞市上市後備企業認定獎勵、股轉系統掛牌、交易獎勵,需在相關工作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上市融資獎勵、股轉系統融資獎勵,需在相關工作完成後次年內且距離完成時間不少於6個月提出,按《松山湖(生態園)企業上市掛牌獎勵申請書》(附件2)要求向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申請,逾期申請將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對於申請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範要求的,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應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進行補充和更正。申請單位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更正並重新提交申請材料,逾期未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更正的,視為該申請單位主動撤回本次申請。
第十三條 通過審查的申請單位,由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按批次在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官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或認為申請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況,不宜進行獎勵的,可向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反映或投訴,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應在接到反映或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報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決定是否給予獎勵,並將核實結果和處理情況公開答覆反映或投訴方。
第十四條 對於公示無異議的申請單位,由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報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審批。
第四章 資金執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獲審批通過的申請項目,由申請單位根據下達的批覆意見申請資助資金,向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提交《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撥款申請表》等相關資料,由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按流程申請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有權聯合相關部門對本辦法各類獎勵資金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及時掌握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分析評價政策執行效果。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部門負責人及相關經辦人等實行問責:
(一)由於審查不嚴,導致不符合申請資格的申請人通過資格審查並最終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
(二)沒有嚴格貫徹執行專項資金資助公示制度的;
(三)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撥付資金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造成專項資金重大損失或較大負面影響確需問責的。
第十八條 獲得獎勵類資金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有以下情形的,一經查實,將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授獎證書,並取消其3年內松山湖(生態園)申報財政資助資金資格,同時向社會公布處理情況:
(一)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對於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已按《松山湖高新區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松山湖〔2014〕58號)相關規定,提交《松山湖高新區企業申請資本市場獎勵備案申請/受理書》的企業、已在股轉系統掛牌的企業、已認定為東莞市上市後備企業的企業,將自動認定為培育入庫企業,無須再次申請。其他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已符合培育入庫企業申請條件的企業,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培育入庫的,不屬於逾期申請。
第二十條 對於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已認定為東莞市上市後備企業,但未獲得過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給予的上市後備企業相關獎勵的企業,可在申請國內資本市場上市並經法定機構正式受理資料時,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一併申請東莞市上市後備企業認定獎勵的兩個階段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於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已在股轉系統掛牌,但未獲得過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給予的股轉系統掛牌相關獎勵的企業,可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股轉系統掛牌獎勵申請。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況外,不追溯受理在本辦法頒布之前的獎勵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已獲得過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在資本市場方面相關獎勵或資助的,在本辦法規定相關獎勵金額中作相應扣減。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相關條文與現行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如有衝突,如無特別說明,應以上位法和制定主體層級較高的文件內容為準,如與園區此前制定的相關規範性文件有衝突,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相關條文的獎勵內容如與園區現行的其他政策有重疊,實行“從高不重複”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松山湖(生態園)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