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1 17: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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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松山湖(生态园)(以下简称园区)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园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对园区引进港澳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的扶持作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园区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办公场地及住房租金补贴、培训及参展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创业投资机构对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投资进行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园区人才工作局。园区人才工作局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园区管委会相关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创新创业项目为核心依法设立,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创始人年龄45 周岁(含)以下,香港籍或澳门籍,且所注册企业股东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累计持股50%以上;
(三)属于《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主导发展产业领域(包括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新能源产业以及科技金融、文化创意、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园区管委会重点扶持的其他产业领域。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投资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申报项目对环境负面影响大、劳动密集型等非园区主导发展类型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创业团队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不属于核心团队成员,未承担核心重要工作的;
(四)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因违反有关财经、工商、税务、劳动等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可暂时保留其申请和资助资格,视正式处理结果,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有过欠税、欠薪、欠租、欠费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向园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
(八)其他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认为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港澳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园区创办企业,经过项目专家评审(见附件1.1中“专家评审评分表”),对综合评分50分(含50分)以上项目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办公场地及住房租金补贴;企业培训、参展补贴;贷款贴息资助。综合评分50 分以下项目,不予资助。
第八条 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根据不同等级,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每家创业企业只可以申报一次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各企业资助额度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确定。综合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资助20万元;综合评分70分(含70分)至80分,资助15万元;综合评分60分(含60分)至70分,资助10万元;综合评分50分(含50分)至60分,资助5万元。
第九条 办公场地及住房租金补贴。港澳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园区创办企业,其办公场地原则上可享受2年内实际租赁面积内不超过100平方米,单位面积租金价格不超过45元/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项目团队香港籍或澳门籍高级主管或研发团队核心成员,租赁住房的,每人可享受2年内实际租赁面积内不超过60平方米,月租金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房租补贴,原则上每个项目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人员数量不超过3人。
第十条 企业培训、参展补贴。对于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参加由各级教育或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经认定可给予培训经费20%,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由园区管委会或在园区管委会备案并获得认可的社会机构,组织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行业展会,提供参展企业参展经费20%,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参展补贴范围为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展位装修费用及会议注册费(每单位限2人)。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港澳青年创业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进行核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利息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项目)每年度只能就同一项贷款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投资补贴。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园区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投资补贴,对单一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投资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机构年度投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在享受本办法资助期间,已享受过(或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财政资助或园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本办法资助的项目应通过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专家评审。项目专家评审由各产业招商部门在招商阶段,结合入园项目审核和研判同期进行。载体招商项目在招商过程中,应通知项目团队(或企业)按照行业归口,自行到各产业招商部门申请项目专家评审。“四新”经济和混合经济项目,以主要经济型态所属产业,到归口产业招商部门申请。
项目专家评审会由各产业招商部门根据业务工作程序自行举办。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项目专家评审会采用现场质询和答辩的方式进行。所有申报创业启动金的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必须到场参加,进行项目介绍及答辩。评审专家组在评审结束后,需在“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1.1)中填写项目平均得分、评审意见及签名。
招商过程中,未申请评审的项目,须在本专项资金申请前,自行到各产业招商部门申请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项目团队(或企业)与原评审项目内容(包括团队核心成员、技术、产业方向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申报单位应重新申请参加评审。
项目专家评审结果一式三份,一份留产业招商部门存档,两份由申报单位留存及申报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项目初创团队成员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卡或回乡证)、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由市工商局出具并盖有查询专用章的股东身份证明材料(须注明出资或持股比例);
5、项目初创团队成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6、专利证书(如有)复印件(验原件);
7、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包括主要股东、研发团队、组织结构、合作伙伴、公司经营战略、市场、收入(盈利)模式、财务计划、融资计划、风险控制等反映创新创业项目主要特征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批,分批次、按季度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以下简称“工作月”)由园区人才工作局组织实施。申报通知(或指南)每个工作月的第一周在园区管委会官网(www.ssl.gov.cn,以下同)发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报创业启动资金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二)申报办公场地租金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企业经营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物业出租方出具的入驻企业正常营业的证明;
5、办公场地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和正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报住房租金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住房租金补贴申报人员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卡或回乡证)、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住房租金补贴申报人员的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5、个人(或企业代付)住房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报培训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参加培训通知及培训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4、参加培训的相关现场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会议资料、会场照片等。
(五)申报参展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参展合同及参展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4、会议注册费(如有)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参展相关现场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展会(包括展位)照片、商业洽谈照片、签约等。
(六)申报贷款贴息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企业与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有效证明;
5、企业支付贷款利息的有效证明。
(七)申报投资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
2、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创业投资机构与园区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或企业)签定的投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创业投资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创业投资机构向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投资的银行转账等有效证明。
6、被投资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向创业投资机构预先提交的本条第二款规定所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在同时申报专项资金多项资助时,《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和《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只需提交1套。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全部送达园区人才工作局松山湖市民中心一楼人力资源分局前台业务办理窗口(联系电话:22892062)。园区人才工作局接收全部申报材料,即视为正式受理。园区人才工作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以下同),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对申报材料,以及《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与《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如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初审意见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通知申报单位。初审意见包括通过、退回、更正、补充等,对退回意见的申报材料,园区人才工作局本批次不再就同一项目接受重新申报;对须更正、补充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按意见进行更正和补充,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重新申报。经更正和补充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园区人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本批次不再就同一项目接受重新申报。申报单位在园区人才工作局正式受理后,超过8个工作日未接到初审意见,则视为申报材料通过初审。
第十九条 园区人才工作局在每个工作月的最后一周,在松山湖(生态园)官网上对本批次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包括后续整个项目有效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均可向园区人才工作局反映或投诉。投诉应提交标注实名(公司名称及盖章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的异议书及支持异议的证据。园区人才工作局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向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反映或投诉理由成立的,由园区人才工作局重新出具审查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和社会反映或投诉理由不成立的申报项目,由园区人才工作局集中按批次及时逐层报分管领导、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园区人才工作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第四章 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获得首期资助资金第七个月,向园区人才工作局提交《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启动资助资金使用自查报告》(见附件1.3),如实申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存疑的,园区人才工作局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提交相应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查。园区人才工作局将根据自查报告结果,决定后续资金的拨付。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单位向园区人才工作局提交项目执行总结。园区人才工作局自行或组织专家对自查报告和总结进行审查。拒不提交项目执行总结的,取消申报单位园区各类扶持政策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复意见一周内,根据下达的批复意见,向园区人才工作局提交《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见附件1.4),申请资助资金。在享受专项资金各款资助期间,申报单位就同一项目同类事项申报并获得市级及以上政策资助,应在园区下期补贴发放前,向园区人才工作局提交获批文件,并在《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资助金额”一栏中标注和自动扣减。
(二)人才工作局对《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审批后交园区财政分局。
(三)园区财政分局根据批复意见和审批通过的《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以及下款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支付方式:
(一)创业启动资金根据专家评分确定各项目具体资助金额,原则上分2次支付。首次支付资助总金额的70%,首期补助金到账半年且项目创业团队提交《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启动资助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后支付余额30%。
(二)办公场地和住房租金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按批次予以审批额度一次性支付。
补贴期从租赁合同生效后的实际支付日期开始计算,共2年。滞纳金、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每批次补贴的租金缴纳时间,截止到该批次申报工作月前一个月;首次缴纳不足3个月的应在下一批次申报;预缴租金的,预缴部分不给予租金补贴。申报企业连续一个月不在租赁场地办公的,以及申报单位(含住房)转租、转借的,不给予租金补贴。
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申报单位首次申报获批后,在2年补贴期内,每期提交《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凭申报批次期限内办公场地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和正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业主开具的在原办公地址正常营业证明,或单位承诺书(承诺本单位在原址正常营业,无转租、退租情况),按批次向园区人才工作局申领。
住房租金申报单位首次申报获批后,在2年补贴期内,每期提交《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凭申报批次期限内住房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业主开具的在原租房地址正常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承诺由本人居住,无转租、退租情况),按批次向园区人才工作局申领。
(三)培训补贴、参展补贴、贷款贴息采取“事后报销”方式,按批次予以审批额度一次性支付。
(四)投资补贴按批次予以审批额度一次性支付。
上述各款中,《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只需提交一套。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享受本办法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核算管理。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会计处理,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应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各类费用的支出比例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严禁项目承担单位将与该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办公费、设备资产购置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
申报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等实行问责:
(一)由于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申报资格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并最终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专项资金资助公示制度的;
(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确需问责的。
第二十六条 问责的方式主要分为: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具体如下:
(一)给专项资金造成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二)给专项资金造成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三)给专项资金造成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廉洁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检举、控告、审计、查办案件或其他方式发现问责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园区监察审计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问责调查工作,提出问责建议,经园区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管委会审批。问责建议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由监察审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通知园区财政分局及时核减、停止拨付专项资助资金或由业务主管部门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助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二)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台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真实性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助资金(奖励、贷款贴息资金、租金补贴等除外)、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的;
(四)项目组织实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完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园区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业务主管部门通知园区财政分局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项目承担单位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取消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四)将已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园区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园区立项资助的。
第三十一条 参与本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发生重大过错和违法违规行为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提出的评估意见存在重大问题或明显漏洞、严重失实的,可视情节轻重,以园区管委会名义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财政资金资助项目评估资格、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涉嫌犯罪(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参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与园区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由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
1.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1.3.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启动资助资金使用自查报告;
1.4.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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